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和一般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以及一般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的第二章

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一般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第六条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

(二)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

(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一般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第七条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一般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般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规定,一般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机要通信、应急处置等公务活动。公务用车是指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提供的车辆,主要分为两类: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员公务活动用车。包括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车、实物保障车、离退休干部服务车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一般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介绍:1.用于传递和运输机密文件和秘密载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机要文件和资料的传递,机要通信设备的收发,紧急和重要公文的收发,领导的紧急批准等。机密文件的携带(符合国家保密等级)、特殊公务人员公务出行接送站。2.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其他紧急公务。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治安等特殊任务。处理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召开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或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出行人员过多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行调研、检查、监督。3.用于保证符合中央和省规定的领导干部公务出行选择实物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正常公务出行;2.本人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就医;3.我办公室行政区域内的通勤交通;4.调研、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等。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的第三章

《目录》

第八条《目录》为年度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

第九条申报《目录》的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专家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计算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目录(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目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适用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文章分享结束,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和一般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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