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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上地的工商局
清河工商所地处海淀区东北(方位),辖区面积32平方公里,涉及清河、西三旗、东升乡、西北旺镇街道(镇、乡)。辖区内现有各类市场主体11801户,其中内资企业11705户,外资企业96户,个体工商户6110户,有形市场12个。辖区经济主要特点是:1、城乡结合部,外地人口聚集;2、大中国有企业多,下岗职工多;3、违章建筑多,无照经营多。
工商所曾经获得的主要荣誉。
1、先进工商所;
2、先进党支部。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路20号清河大厦二层
邮政编码:100085
电话:(010)62948744
传真:(010)62955793
北京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投诉电话是多少
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监督投诉电话:82692065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投诉举报类电话:
受理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31(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
经国务院机构改革,2019年3月16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揭牌成立,原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纳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扩展资料:
一、负责本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有关规划、战略、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本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市市场监管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本区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市市场监管局授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六、负责本区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协调质量基础设施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本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负责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本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本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依职权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实施对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本区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本区检验检测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根据北京市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依法组织对本区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十六、负责本区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
海淀区政府-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信息
北京市政府-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
海淀区政府-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责
海淀工商局电话
海淀区工商局电话号码是010-82691315。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工商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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