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世界杯参赛数,以及历届世界杯参赛球队数量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历届世界杯参赛球队数量
历届世界杯参赛球队数量如下:
1930年乌拉圭世界杯有13支球队,1934年意大利世界杯有16支球队,1938年法国世界杯有15支球队,1950年巴西世界杯有13支球队,1954年瑞士世界杯有16支球队,1958年瑞典世界杯有16支球队,1962年智利世界杯有16支球队。
1966年英格兰世界杯有16支球队,1970年墨西哥世界杯有16支球队,1974年前西德世界杯有16支球队,1978年阿根廷世界杯有16支球队,1982年西班牙世界杯有24支球队,1986年墨西哥世界杯有24支球队,1990年意大利世界杯有24支球队。
1994年美国世界杯有24支球队,1998年法国世界杯有32支球队,2002年韩日世界杯有32支球队,2006年德国世界杯有32支球队,2010年南非世界杯有32支球队,2014年巴西世界杯有32支球队,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有32支球队,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有32支球队参赛。
世界杯的影响:
作为当今世界影响力最大的单项体育盛会,世界杯亦开始日趋商业化,开创了世界体育史最高奖金纪录。
在一些国家,例如中国,虽然国家队屡次无法进入世界杯,但世界杯仍旧带来客观的经济影响,世界杯赛影响力亦体现于多国的政治领域,通常夺冠球队与表现出色的球员都会被各国视为民族英雄。
有关世界杯参赛球队数量
1930年首届世界杯共有13支队伍参与,包括7支南美洲球队、四支欧洲球队和两支北美洲球队。
从1934年至1978年世界杯,各有16支球队会晋身决赛圈;除了1938年的奥地利,球队在晋身决赛圈后被纳粹德国吞并,使该届只有十五队参加决赛圈;以及1950年的印度、苏格兰和土耳其先后退出,只剩下十三支球队参赛。大部份参赛的国家队都来自欧洲和南美洲,少数来自北美洲、亚洲、非洲和大洋洲。直到1982年,只有以下数支非欧洲南美球队突破第一轮:美国队在1930年进入半决赛;古巴队在1938年进入1/4决赛;1966年的朝鲜队爆冷进入1/4决赛;墨西哥队在1970年同样进入1/4决赛赛。
从1982年世界杯起,决赛圈参加队伍增至二十四队,1998年世界杯起扩增至三十二队,并增加了非洲、亚洲和北美洲的球队竞逐决赛圈的机会。唯一例外的是大洋洲,该洲从未有球队取得一张完整的决赛圈入场券。
世界杯多少支球队
世界杯有32支球队。
这些参赛球队包括欧洲区13队、亚洲区4.5队、非洲区5队、南美洲区4.5队、大洋洲区0.5队、中北美洲及加勒比地区3.5队及东道主卡塔尔1席。关于每个大洲所分配的名额数不同,其实是与各个地区的足球实力有所关联的。
比如欧洲区水平最高他们也因此分配到最多名额,反之名额就少。毕竟足球世界杯代表的是足球最具影响力的赛事,对抗性和竞争力也是最强的,因此只有实力强队才拥有登入世界杯舞台的资格。
总结
卡塔尔世界杯除了每个大洲所分配的参赛球队不同之外,各个地区的获得世界杯决赛圈入场券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其中欧洲区的13支球队的10支是来自于分组赛头名,余下3个名额则需要在12支附加赛角逐中产生。
亚洲区4.5个名额中的4队是预选赛A小组和B小组的前两名晋级,而两个小组第三名的胜者需要与南美洲第5名的球队进行附加赛来争夺一张世界杯入场券。南美洲区预选赛的前四名可以拿到直通世界杯的名额。
目前榜首的巴西、第二名的阿根廷、第三名的厄瓜多尔和第四名的乌拉圭已经锁定2022年世界杯决赛圈资格,其它大洲的晋级方式也是大同小异。值得一提的是,本届世界杯意大利遗憾无缘,这是他们自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无缘参赛后又一次缺席世界杯,让人倍感遗憾。
世界杯参赛国家有多少个
亚洲国家(地区)
(16个)
阿塞拜疆(Azerbaijan):1998年
不丹(Bhutan):2004年
东帝汶(Timor-Leste):2002年
菲律宾(Philippines):2006年
格鲁吉亚(Georgia):2006年
吉尔吉斯斯坦(Kyrgyzstan):2007年
柬埔寨(Cambodia):1989年
蒙古(Mongolia):2017年[5]
尼泊尔(Nepal):1997年
塞浦路斯(Cyprus):2002年
土耳其(Turkey):2004年
土库曼斯坦(Turkmenistan):1999年
亚美尼亚(Armenia):1998年
乌兹别克斯坦(Uzbekistan):2008年
中国香港(Hong Kong):1993年
马来西亚(Malaysia):2018年[19]
欧洲国家
(43个)
阿尔巴尼亚(Albania):2007年
爱尔兰(Ireland):1990年
爱沙尼亚(Estonia):1998年
安道尔(Andorra):1990年
奥地利(Austria):1968年
保加利亚(Bulgaria):1998年
比利时(Belgium):1996年
冰岛(Iceland):1928年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osnia and Herzegovina):1998年
波兰(Poland):1997年
丹麦(Denmark):1978年
德国(Germany):1949年
法国(France):1981年
梵蒂冈(Vatican City):1969年
芬兰(Finland):1972年
荷兰(Netherlands):1982年
黑山(Montenegro):1995年
捷克(Czech Republic):1990年
克罗地亚(Croatia):1991年
拉脱维亚(Latvia):2012年
立陶宛(Lithuania):1998年
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1987年
卢森堡(Luxembourg):1979年
罗马尼亚(Romania):1990年
马耳他(Malta):2000年
马其顿(Macedonia):1991年
摩尔多瓦(Moldova):2005年
摩纳哥(Monaco):1962年
挪威(Norway):1979年
葡萄牙(Portugal):1976年
瑞典(Sweden):1973年
瑞士(Switzerland):1992年
塞尔维亚(Serbia):1995年
圣马力诺(San Marino):1865年
斯洛伐克(Slovakia):1990年
斯洛文尼亚(Slovenia):1991年
乌克兰(Ukraine):2000年
西班牙(Spain):1995年
希腊(Greece):2004年
匈牙利(Hungary):1990年
意大利(Italy):1948年
英国(United Kingdom):1998年
非洲国家
(19个)
安哥拉(Angola):1992年
贝宁(Benin):2016年
布隆迪(Burundi):2009年
多哥(Togo):2009年
佛得角(Cape Verde):1981年
刚果共和国(Republic of the Congo):2015年
吉布提(Djibouti):1995年
几内亚比绍(Guinea-Bissau):1993年
加蓬(Gabon):2010年
科特迪瓦(Ivory Coast):2000年
卢旺达(Rwanda):2007年
马达加斯加(Madagascar):2015年
毛里求斯(Mauritius):1995年
莫桑比克(Mozambique):1990年
纳米比亚(Namibia):1990年
南非(South Africa):1995年
塞内加尔(Senegal):2004年
塞舌尔(Seychelles):1993年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São Tomé and Príncipe):1990年
北美洲国家
(8个)
巴拿马(Panama):1903年
多米尼加(Dominican Republic):1966年
哥斯达黎加(Costa Rica):1877年
海地(Haiti):1987年
洪都拉斯(Honduras):1956年
加拿大(Canada):1998年
墨西哥(Mexico):2005年
尼加拉瓜(Nicaragua):1979年
南美洲国家
(8个)
阿根廷(Argentina):2009年
巴拉圭(Paraguay):1992年
玻利维亚(Bolivia):2009年
哥伦比亚(Colombia):1910年
厄瓜多尔(Ecuador):1906年
苏里南(Suriname):2015年
委内瑞拉(Venezuela):1863年
乌拉圭(Uruguay):1907年
大洋洲国家
(13个)
澳大利亚(Australia):1985年
斐济(Fiji):2015年
基里巴斯(Kiribati):1979年
库克群岛(Cook Islands):2007年
马绍尔群岛(Marshall Islands):1986年
密克罗尼西亚(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1986年
瑙鲁(Nauru):2016年
帕劳(Palau):1994年
萨摩亚(Samoa):2004年
所罗门群岛(Solomon Islands):1978年
图瓦卢(Tuvalu):1978年
瓦努阿图(Vanuatu):1980年
新西兰(New Zealand):1989年
扩展资料:
积极作用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
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受贿等。
在中国,**分为**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并立即执行两种**判决。
不适用者
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的人群有: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与死缓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实际指**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
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复核案件时,非**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参考资料:**(刑罚方式)-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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